正如罪一样。
行为的自愿性是衡量罪的标准(voluntariumestregulaetmensuraactionummoralium),意愿越弱,罪就越少;意志被消灭越多,余下接近罪的意愿就越少;犯罪意愿有多少,罪就加重多少。
现在我们得知,最高程度的犯罪,就是人在得知真道以后甘心乐意地犯罪(参来10:26)。
那么,一个人出于无知自愿犯罪(就像保罗迫害教会),尽管犯了,可是首等到他明白了才会知道那是罪;而一旦知道是罪,而且认识得越发清楚,他们的意志可以说与它一起成为罪。
因此使徒说,“人若知道行善,却不去行,这就是他的罪了”(雅4:17),正是因为藉着他的知识,这样的事才显为罪。
按照这样的概念和理解,他反而离罪更近了。
第六,一个人悖逆知识犯罪时,就是自己定了自己的罪,但如果是出于纯粹的无知,就仅仅由律法来定罪。
所以,在罗马书2章1节,一个有知识的人在什么事上论断人,就在什么事上定自己的罪。
正如zisha是最高程度的谋杀和对罪的加重,同样地,对自己的定罪也必被算在账上。
“你这恶仆,我要凭你的口定你的罪!”
(路19:22)——神以此大大胜过那个藏银子的人。